一、案例核心争议与法律焦点
- 案件背景
广东男婴因医院过失夭折,家长获赔88.8万元,律师邓某通过签订《咨询合同》《委托合同》收取55.5万元代理费,占比62.5%。家长以“不知情”“收费过高”为由投诉,广州律协已立案调查。 - 争议焦点
- 收费比例是否合法
风险代理收费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 合同效力问题
空白《承诺书》、事后补签合同是否构成欺诈? - 律师行为合规性
是否存在隐瞒赔偿金额、误导委托人等违规行为?
- 收费比例是否合法
二、风险代理的法律限制与上海实践(修订要点)
- 全国统一上限调整
- 司法部新规
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统一为标的额的18%(100万元以下部分),并采用分段累进模式。 - 原30%标准废止
此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上限已被修订,各地需执行分段收费规则。
- 司法部新规
- 上海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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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部分:≤18%(即本案最高可收16.0万元); -
100万-500万元部分:≤15%; -
500万-1000万元部分:≤12%; -
1000万-5000万元部分:≤9%; -
5000万元以上部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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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段累进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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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问题
律师收取55.5万元,远超18%上限(16.0万元),涉嫌严重违规。
- 本案问题
- 合同效力与程序合规
- 格式条款陷阱
若合同未以显著方式提示风险代理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 事后补签合同
调解成功后补签《委托合同》并倒签日期,涉嫌伪造证据。 - 空白承诺书
未填写赔偿金额即要求签字,构成欺诈。
- 格式条款陷阱
三、律师行为的违规性分析(修订要点)
- 收费模式违规
- “全风险代理”变相突破上限
虽合同约定“咨询费”,但实际按赔偿结果提成,符合风险代理特征,却规避分段收费监管。 - 拆分合同掩盖违规
通过科技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再补签律所《委托合同》,涉嫌规避行业审查。
- “全风险代理”变相突破上限
- 执业行为失范
- 隐瞒关键信息
未告知家长调解金额已达成88.8万元,诱导签署空白文件。 - 利益冲突风险
未向委托人披露调解进展,剥夺知情权与选择权。 - 收费程序违法
未通过律所账户收取费用,涉嫌私设“小金库”。
- 隐瞒关键信息
- 行业处罚风险
- 行政处罚
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55.5万-16.0万=39.5万)、罚款(违法所得1-5倍)、暂停执业等。 - 行业处分
律协已立案调查,可能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处分。
- 行政处罚
四、风险代理的合规操作指引(修订要点)
- 明确禁止性案件范围
- 绝对禁止领域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工伤赔偿、劳动报酬追索等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 医疗纠纷的合规性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若未被明确禁止,可适用风险代理,但需严格遵循分段收费规则。
- 绝对禁止领域
- 规范合同条款设计
- 风险告知书
单独签署并加粗提示“不保证结果、败诉无费、调解仍需付费”等内容。 - 分段收费计算
明确标的额分段比例(如100万以下18%),并注明“总收费不得超过18%”。 - 禁止空白条款
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条件,杜绝事后补签。
- 风险告知书
- 强化程序合规
- 收费账户统一
所有费用必须通过律所对公账户收取,开具正规发票。 - 过程留痕
通过邮件、录音等方式固定协商过程,证明已尽提示义务。
- 收费账户统一
五、对律师行业的警示意义(修订要点)
- “有所为”的边界
- 合法合规收费
严守18%上限及分段规则,拒绝“灰色收费”。 - 专业价值优先
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如证据收集、诉讼策略)赢得合理报酬,而非依赖高额提成。
- 合法合规收费
- “有所不为”的红线
- 杜绝虚假承诺
不得以“关系运作”“保证胜诉”诱导签约。 - 禁止利益输送
避免与咨询公司合作分赃、私吞调解款等行为。
- 杜绝虚假承诺
- 风险防控建议
- 律所内控
建立合同审查机制,对高风险案件集体决策。 - 律师自律
定期参加职业道德培训,警惕“创收至上”思维。
- 律所内控
六、委托人维权路径(修订要点)
-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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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所退还超额费用(55.5万-16.0万=39.5万),协商不成可发律师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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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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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提交合同、付款凭证、差价证据等材料,要求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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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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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3条(违反公序良俗)、第153条(格式条款无效);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风险代理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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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返还超额代理费39.5万元; -
赔偿税费、利息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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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上海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需严守18%上限及分段累进规则,杜绝拆分合同、隐瞒信息等违规操作。本案暴露的“超额收费”“空白承诺”等问题,为行业敲响警钟——律师应坚守职业伦理,以专业服务赢得市场,而非以“灰色手段”攫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