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十余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孙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因动迁获得高额补偿款后,非但不向法院申报,还将这笔钱挪作他用,导致129万余元的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孙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

【案情回放】

今年54岁的孙某是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03年起,孙某陆续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等被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多份判决,判令其归还欠款。判决生效后,孙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胜诉方遂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向孙某的户籍地寄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须知》等法律文书。虽然邮寄回执显示,孙某均已签收这些文书,但他并未按要求到庭并履行生效判决。

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事实上孙某并非没有履行能力。2013年,孙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一家旅馆因动迁,曾获得497万元的补偿款,他个人分得165万余元。对于该笔财产,孙某并未向法院进行申报。同时,孙某还玩起失踪,在搬离原住处后未告知法院,并变更手机号码,致使法官多次上门执行,均未查到其去向,十余起案件总计129万余元的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

201610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孙某抓获。检察机关指控,孙某在多次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未到庭履行,且擅自更改联系方式予以隐匿。同时,孙某分得其经营企业的补偿款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化情况,并将上述钱款转移他用,未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上述案件至今执行不能。

庭审中,孙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孙某称,当时并不知道不履行法院判决会构成拒执罪,由于还欠着其他人的钱,所以拿到补偿款后,就先还了其他人的钱。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系自首并且拿到动迁款后没有挥霍,主观恶性较轻,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振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至于辩护人所作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才第一次到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未接通,联系保证人也未接通,后再也无法联系,直到通过技术手段才将其抓获,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本案的情节、事实等,对孙某不宜适用缓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撰写: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