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226

作者:记者 杜海英

来源:山东法制报

????“现实中,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的案件越来越多。”采访中,许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这两年接收的风险代理案件越来越多,大多是追讨欠款的借贷纠纷案,而这些欠款往往讨要难度相当高,希望很渺茫。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 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2006年 12月 1日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正式确认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

风险代理有“ 严格规定” 。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风险代理有“ 禁区” 。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那么,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主要有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风险代理市场因需求而存在。

风险代理之所以被当事人所接受,是因为债权的追讨存在诸多风险,债权及其它权益受损、甚至全盘“泡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一些当事人则乐意“打包”全权交给律师代理。而律师热衷于风险代理,是因为这种代理形式,挑战与利益诱惑并存,只要成功,将获得丰厚回报。

风险代理也遭遇着诚信的挑战。

通常情况下,风险代理本身的“风险”在于,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

风险代理因市场需求而存在。同时,诚信挑战,又是律师和当事人面对的另一种“风险”,对律师而言,那就是当事人不按约定付费,“耗尽心力了,当事人却变卦了,风险费没影了”。而和当事人违约相对应的是律师的违规带来的风险。当事人怀疑律师没办事,律师怕当事人事后不认账,这都让风险代理缺乏良好的社会基础。这就需要完备市场机制,更好培养有利于风险代理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