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描述:

货物买卖合同有一个条款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只有公司敲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呢?

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收到原告所供货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其逾期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执行。在双方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但因其未能签字确认,故不应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136352.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2943.6元至今未付,有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及对账单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郑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名盖章,其行为既代表公司亦代表法定代表人个人,应视为其对合同中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款的明知和认可,故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对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另一股东李某未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