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商家应确保车辆能上路
  本报讯 上海一车主张某花费百万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平行进口车”,却因随车文件手续存在瑕疵,迟迟不能注册登记,于是将该公司告至法院,要求退车赔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文件手续存在瑕疵,导致张某不能正常使用该车,构成违约,对张某的相关诉请予以支持。
近年来,消费者除了从国内授权代理商或4S店购买进口车外,还可购买“平行进口车”,即通过非授权的汽车销售公司,从国外直接进口。后者虽然在价格上占有优势,但在实际交易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
2015年9月,张某与锐达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103万元。随后,锐达公司将车辆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随车检验单等一并交付张某。
新车到手后,张某陆续缴纳购置税、车船税及办理交强险、商业险等,总共花费10万余元,但是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遇到了麻烦。
原来,锐达公司提供的随车文件中,《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标注的货名、产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不一致,车辆管理部门因采集不到车辆的技术参数,无法为该车办理注册登记。
“花了这么多钱买的车,又费了一番功夫缴税、办保险等,最后却不能上路!”得知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张某找锐达公司理论,想把车退了,但遭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锐达公司提供的文件手续存在瑕疵,使得张某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导致张某购车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张某将车辆归还锐达公司,锐达公司返还张某购车款10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张某相关损失共计10万余元。
锐达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该车为原装进口的改装车,锐达公司与张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锐达公司不承担因地方原因不能上牌的风险,张某购买该车时应该意识到这种风险。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锐达公司与张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负有确保所交付的车辆能正常投入使用的义务,现由于锐达公司所交付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存在瑕疵,导致车辆管理部门无法为该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构成违约。
法院同时认为,平行进口车在国内登记会有风险,主要是基于各个国家对于车辆的设计标准存在差异,而本案车辆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并非外观或其他设计上的原因,而是由于进口文件手续上的瑕疵,保证进口车辆相应文件的准确性系锐达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尽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
 
  摘自:2018-8-8《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潇 刘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