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臻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位 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1075号1003室。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手机:18817777148
被执行人:上海欣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素萍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968号4幢3层X区334室。
被执行人:施素萍,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东港村六组40号。
申请执行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8民初字10302号。
申请执行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上海欣施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6768.58元。
2、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6768.5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施素萍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欣施实业有限公司、施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出具(2017)沪0118民初字10302号民事判决书书。现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青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钢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