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专业的律术语,通俗讲就是亲戚、朋友之间资金往来的行为,包括借款、还钱等日常行为。

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面对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和高息诱惑,以及搞得家破人亡的“套路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老王解读:

1.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确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突破了之前民间借贷必须一方为自然人的规定。

自然人:活生生的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生活中常见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等。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合伙组织、证券公司营业部等。

2.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范畴。

虽然小贷公司持有贷款业务的经营牌照,但实际上还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样属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

3.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案由一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行为是和国家金融机构借贷行为严格区别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非官方、民间性质,从而两者泾渭分明。

本文由王俊伟律师提示讲解,仅供探讨交流使用,若转载请注明出处。